4.3.10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恢复探测器的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11 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采样管最末端采样孔加人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120s 内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1.2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
4.2.2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 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